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本科学生转学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与教育公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及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条件
第二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学生申请转学,必须符合下列情形:
(一)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学校学习的;
(二)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等);
(六)拟转学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普通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归口教务处管理,学校成立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转学工作。
第五条 转学工作实行院系初审、教务处复审、校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的三级审核制度。
第六条 接受转学申请时间
转出:院系在每年6月、12月接受学生的转学申请。
转入:教务处在每年1月、7月接受学生的转学申请。
第七条 转学申请审核时间
(一)院系初审时间
由院系在教务处复审前自行确定。
(二)教务处复审时间
转出: 1月5日-1月10日,7月1日-7月6日;
转入: 2月15日-2月20日,8月20日-8月25日。
(三)学校审定时间
转出:1月中旬、7月上旬各一次;
转入:2月下旬、8月下旬各一次。
第四章 办理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转出
(一)申请转学的学生(以下均简称为“申请者”)向所在院系提交《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出申请表》(见附件1)及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
(二)院系对申请者转学理由的正当性、真实性及要求的合理性进行初审并签出明确意见后,将所有材料报送教务处复审。
(三)教务处复审后,将复审情况及相关材料提交校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经校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示申请者相关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者按要求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拟转至省内其他学校的,由申请者自行联系拟转入学校办理其他手续;拟转至省外学校的,由教务处按要求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湖南省教育厅。
第九条 转入
(一)申请者向教务处提交《普通本科学生转入湘潭大学申请表》(见附件2)及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者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及心理健康测试。
(三)教务处将所有申请材料交相关院系进行初审。
(四)院系审核相关材料并对申请者的学业水平进行评估,签出明确意见后,将所有材料报送教务处复审。
(五)教务处复审后,将复审情况及相关材料提交校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经校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示申请者相关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者按要求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拟从省内其他学校转入的,由教务处按要求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湖南省教育厅备案;拟从外省学校转入的,由申请者按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转学申请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教务处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完成学籍标注。申请者按学校规定办理转学其他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转学工作中的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追究和处理。
第十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学生申请转入我校,按上级有关文件审核,按本细则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