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培养工作,切实保证党员发展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条件是:递交入党申请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要求进步,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表现较好,有较好群众基础;经班团支部民主推荐,所在党支部审查通过。
三、党支部应该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由其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并可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培养考察教育计划。
四、党支部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列席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上党课、参加党日活动、优秀党员事迹报告会、宣誓仪式等党内有关活动,分配给其一定的社会工作,以此锻炼培养他们的实践力,增强他们的组织观念和集体荣誉感。
五、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定期向培养联系人口头汇报思想状况,每年两次向党支部书面作出思想汇报,包括对党的认识、个人学习收获和今后的打算。
六、 党支部应经常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考察,在考察中给予帮助和指导,鼓励先进,改进不足。考察的具体方面包括: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考察意见以半年为单位,由培养联系人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考察期结束,党支部应签署考察结论性意见。
七、党支部应指定专人建立并规范管理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考察材料,本人向党组织交代、说明问题的材料等。入党积极分子在考察期内因毕业、工作调动或因各种原因需要离开本地的,党支部应当将其档案材料清点整理后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八、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经支部审查,可列入发展计划。具备党员发展条件的,可按程序接收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