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时间:2018年12月28日 00:00   来源:材料学院    阅读量:

一、为规范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毕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湘大教发〔2008〕27号),《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湘大学发[2005]20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购买、出售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做)、为他人代写(做)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代写(做)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有其他严重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

三、本科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四、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毕业论文(设计)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五、学校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毕业论文(设计)审查制度。

逐步对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学术诚信审查。审查结果作为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基本认定依据。对审查发现问题的毕业论文(设计),由相关学院进行初步认定,学校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六、答辩前发现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有作假嫌疑,由相关学院进行认定,视具体情节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答辩资格,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同时,学院应及时报告教务处。

七、凡举报或检查发现毕业论文(设计)有作假嫌疑,由相关学院进行初步认定,学校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八、答辩后,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经查实确认为购买、由他人代写(做)、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九、为他人联系代写(做)、出售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买卖、代写(做)的人员,属于在校本科学生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十、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作假情形的,视具体情况按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十一、学校将毕业论文(设计)审查情况纳入二级单位教学状态评估与年度考核内容。频繁或大面积出现毕业论文(设计)作假或者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对本科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将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十三、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出现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十四、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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